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電台或領有許可證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二)依相關法令成立之團體、法人機構,於合法電台合作製播節目者。
(三)申請補助之電台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資或製作,而未經文化部許可播出之節目。
三、補助範圍:
(一)節目播送:節目應於依廣播電視法核准設立,並以無線電傳播之廣播電台播送。
(二)節目使用語言: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為開拓年輕及非客家聽眾,得使用其他語言。
(三)節目製作內容:節目內容應妥適運用客家文化、語言元素,製作吸引聽眾收聽之廣播節目。
四)節目型態:
1.帶狀節目:播出期間為每週連續播出四日(含)以上,播出時段在上午六點至晚間十二點間,每集至少二十五分鐘,總集數不得少於一百九十集。
2.塊狀節目:播出期間為每週固定播出一日(含)以上,播出時段在上午六點至晚間十二點間,每集至少五十分鐘,總集數不得少於三十八集。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款不得超過該案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不予補助。
(二)為鼓勵客家廣播創新、數位應用發展,節目型態如能以多元、創新方式結合其他媒體播出,進行行銷推展,呈現有別以往之客家廣播節目,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節目如與公私立大專院校進行合作,進行客家廣播青年培力,輔導學生製播客家廣播節目,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本基金會將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五)申請單位應編列有自籌款。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年度補助案之申請期間,依本基金會官方網站之公告辦理。申請案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基金會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前項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及份數:
1. 計畫書(請依附件一申請書格式範例撰寫,並請依序裝訂,含①申請書、②計畫總經費預算及來源表、③計畫書,如附件一)十份。
2.申請之節目以MP3格式,取樣率44.1k、傳輸率:320K、聲道:立體音,上傳至指定雲端。
3.最近一個月(合作)電台製播之節目表一份。
4.播送電台之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5.資格文件影本一份: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合作電台出具之准播證明一份(非電台之申請者須附)。
7.合作學校或系所出具之證明一份 (與大專院校合作之申請案須附) 。
8.受補助節目於本基金會運用之無償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一份,若另有授權、轉讓之證明文件者請一併附上。
(三)前項資格文件影本無法判定資格或有疑義時,本基金會並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正本及其他佐證資料供查驗。
(四)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基金會補助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金額。
(五)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基金會得不予受理。
(六)表件不全或有誤者,本基金會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於五日(含例假日)內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六、審查作業:
(一)行政審查:由本基金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料文件、資格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實質審查:
1.由本基金會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五至九人之審查委員會議,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審查委員會就符合行政審查之申請案,針對計畫書、節目樣帶等內容進行審查,以決定補助名額及額度。
(三)審查委員會議審查結果,簽請董事長核定。
七、審查考量原則:
(一)計畫之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節目使用語言能配合收聽範圍內聽眾慣用客語腔調之情形。
(三)節目播出檔期、時段規劃、播送範圍及主持、製作陣容。
(四)節目宣傳及開拓聽眾群策略。
(五)申請單位平時製播客語節目情形。
(六)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七)節目效益。
(八)申請補助節目於前一年度之獲獎紀錄。
(九)申請單位以往接受本基金會補助案件之執行及核銷情形。
八、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變動十天前報本基金會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接受本基金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基金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核定補助後四個月內,由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向本基金會申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進度執行過半後,檢附領據及期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申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日內,檢附餘款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報本基金會請領補助款百分之四十。尚未完成第二期款項撥付手續前,第三期款得暫不予撥付。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基金會通知請款期限後仍未於期限內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五)原始憑證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六)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事宜,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憑證送本基金會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輔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按月上傳各集節目摘要,並依規定提送期中報告、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以供承辦單位記錄評估。
(二)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基金會得不定時抽驗節目帶或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遇有不當之節目內容或不符本要點規定,本基金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期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基金會得視情節輕重刪減或取消補助。有關評鑑機制,由本基金會另訂之。
(三)遇有製播節目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基金會得刪減或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十、相關規定:
(一)申請單位不得邀請本基金會職員於申請補助節目中擔任任何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剩餘之補助款經費如有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全數繳回。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依權責核實辦理,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如致本基金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基金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概不退件。
(六)基於推廣客語廣播節目之精神,申請之節目如獲補助,申請單位須同意就補助案之節目內容及相關文件等資料,無償授權本基金會置於基金會網站或指定平臺利用。
(七)凡受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開始前,口頭明示該節目為獲本基金會補助之意思或說明。
十一、專案補助項目,得不受本要點第三、四、五、六點之限制,由本基金會審查,經董事會一般決議後實施。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